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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儒學青年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:中華儒學青年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宗旨:弘揚儒學思想,推行中華文化,實踐傳統倫理,創造全民幸福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必要時得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。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:為發揚孔子教有無類精神,區分為信仰、教育、好德及幸福。
一、發揚孔子忠恕精神,崇高儒學倫理教育,培植青年止於至善美德,導正青年身心健康。
二、興辦社區文教活動,闡揚傳統文化。
三、提供社會服務,崇尚倫理道德,推廣社會祥和風尚。
四、舉辦文化、藝術、宗教、交流會議,辦理有益身心之交流活動。
五、出版文化藝術刊物,傳播時代資訊,充實青年知識。
六、其他有關本會宗旨範圍所應推展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:會員區分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者。
二、永久會員:凡願協助本會發展組織,捐助新台幣:壹萬元以上者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與任務之機關團體(可推派代表三人)。
四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。
五、預備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而未成年之青少年。
以上各種會員入會資格,均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。
第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
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大會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名。
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八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九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缴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條:個人會員、永久會員、團體會員(代表)、均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
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榮譽會員及預備會員無上項權利。
第十一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
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如會員人數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
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職權。會員代表之選舉,不得用通信為之。
第十三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.報告預算及結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四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.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;監事會。理
事、監事之選舉,必要時得以通信訊選舉為之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,並報請主管機
關核備後行之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
監事一人。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會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預算及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
對內綜理事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
是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
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八條: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十九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一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解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二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
事會通過後聘勉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秘書長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廿三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廿四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
時亦同。
第廿五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敦請榮譽會長一人;榮譽副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,其任期與理事、監事
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廿六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
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
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
第廿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
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
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廿九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
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
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
(一)個人會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(二)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
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佰元。
(二)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。
三、永久會員:捐助新台幣一萬元以上。
四、榮譽會員及預備會員:志願捐助金額不限。
五、事業費。
六、會員捐款。
七、委託收益。
八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九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二條:本會會計年度,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三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會員(會
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
監事會通過,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
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卅四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,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卅五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六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卅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卅八條:本章程訂定及變更之程序如下:
一、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二、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台(81)內社內字第8181908號函准予立案。